立体团体商标注册申请

一、应向谁提出申请?
商标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而商标业务系由经济部指定其所属的智慧财产局(简称智慧局)专责,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TIPO

二、 申请书:
委由本所,本所将派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或自行上网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免费直接下载申请表格使用。

三、附表: 
(申请人应检附至少一张足以代表其欲注册之立体形状图样,若一张立体形状图形尚不足以表现其欲保护之范围,则亦得同时另检附五张以下不同角度但相同比例之视图或样本,以明确表现欲注册之立体形状。每张立体视图于附表内,均应浮贴一式五张,长宽为5-8公分,其为彩色者,应再加附黑白图样二张)

四、优先权证明文件: 
经该国政府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并附中译文。

五、申请人为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之身分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大陆地区(含香港及澳门)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照;前述证明文件为原本者毋庸验证,若为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具结其与原本无异;但文件真伪有疑义时,则须检附原本或经行政院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六、申请人得为证明之资格或能力之文件。

七、代理人委任书: 
如设有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书一份;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代理人办理之。如系外文者应检送中文译本。委任书正本已提交商标专责机关者;其后于该委任范围内之个别程序应检附之委任书,得以复印件代之;但商标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检附委任关系存续之证明文件。复印件提出时应声明与正本无异及正本所附之案号。

八、标示标章之条件及控制标章之使用方式。

九、申请人不以本标章从事商品之制造、营销或服务提供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