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向谁提出申请?
商标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而商标业务系由经济部指定其所属的智慧财产局(简称智慧局)专责,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TIPO。
二、 申请书:
委由本所,本所将派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或自行上网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免费直接下载申请表格使用。
三、附表:
(浮贴五张五线谱或简谱图样,长宽由申请人自行调整,不受5-8公分限制,但不得超出A4直式纸张版面)。
四、优先权证明文件:经该国政府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并附中译文。
五、申请人为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之身分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大陆地区(含香港及澳门)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照;前述证明文件为原本者毋庸验证,若为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具结其与原本无异;但文件真伪有疑义时,则须检附原本或经行政院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六、申请人得为证明之资格或能力之文件。
七、代理人委任书:
如设有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书一份;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代理人办理之。如系外文者应检送中文译本。委任书正本已提交商标专责机关者;其后于该委任范围内之个别程序应检附之委任书,得以复印件代之;但商标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检附委任关系存续之证明文件。复印件提出时应声明与正本无异及正本所附之案号。
八、标示标章之条件及控制标章之使用方式。
九、申请人不以本标章从事商品之制造、营销或服务提供之声明。
十、已取得识别性之实际使用数据、存载该声音之光盘片:
声音标章应具有识别性。如经申请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为申请人证明内容之识别标识者,应于申请时检具实际使用数据证明之。例如:广告影音、销售资料等。 申请人应检附存载该声音之.wav文件光盘片。
十一、其它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