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前变更申请

一、应向谁提出申请?
商标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而商标业务系由经济部指定其所属的智慧财产局(简称智慧局)专责,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TIPO

二、 申请书:
委由本所,本所将派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或自行上网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免费直接下载申请表格使用。

三、变更(或让与)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名称或公司名称之变更:应附身分证正反面复印件,公司更名文件(如公司执照或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卡复印件)。(二)申请人为公司代表人之变更:应附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卡复印件。(三)个人变更为该个人独资经营之行号:应附行号营利事业登记证复印件。(四)个人独资经营之行号变更为该个人:应附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复印件。(五)地址之变更:1.公司:附地址已更新之公司执照或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卡复印件。2.个人:附地址已更新之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复印件。3.仅代理人变更地址者,免填本申请书,另行备文办理。(六)让与性质之变更:1.让与同意书(如系外文应另检附中译本)。2.申请人或关系人为本国公司为申请人或关系人时,如让与双方之代表人为同一人,为免违反公司法第五十九、一百零九、一百十五、一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让与契约之一方应由有限公司之另一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之监察人为代表签约,并另检附其所属公司之设立或变更登记事项卡正反面复印件。3.继承移转者,应检附原申请人死亡证明、全户户籍誊本(由申请人具结系全户户籍誊本)、申请权归属文件。4.经法院拍卖而取得商标者,应检附法院拍定证明复印件。(七)印鉴变更(与原卷留存印章不符者):1.个人、工厂或行号等,应检附个人或负责人身分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填具具结书。2.公司或其它法人,应检附主管机关印鉴证明,无印鉴证明者,填具具结书。

四、代理人委任书: 
如设有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书一份;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代理人办理之。如系外文者应检送中文译本。委任书正本已提交商标专责机关者;其后于该委任范围内之个别程序应检附之委任书,得以复印件代之;但商标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检附委任关系存续之证明文件。复印件提出时应声明与正本无异及正本所附之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