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

 

一、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可按150%在税前扣除

 

二、申请条件: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三、可扣除项目: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四、所需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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