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一、认定条件

 

1、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

 

3、 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

 

4、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资助方式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1、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给予项目研发资助,不高于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每家给予创建补贴60万元;对经认定的具有行业研发、幅射功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大于100万元的补贴;

 

3、对企业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对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项目并已取得首台机业绩突破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给予研发资助,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于购买使用列入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重大突破计划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核准,可给予不超过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6、对列入“中国鼓励引进目录”的技术并开展消化吸收自主研发的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100万元;

 

7、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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