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
一、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上海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所需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它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受理证。
4.企业审计报告、企业财务年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税金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企业财务章)。对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中的财务数据企业还应出具财务数据真实性声明。
5.软件收入的明细清单及软件收入的部分合同及发票(数额较大的)。
6.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或者系统集成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复印件(可无)。
7.通过ISO9000认证、CMM论证的企业提供证明复印件(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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