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优先审查须知

一、申请发明专利优先审查,应备具申请书份及商业实施有关之证明文件份。
二、申请人应签名或盖章,如有委任代理人者,得仅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指定送达代收人者,申请人仍应签名或盖章。
三、本表应使用繁体中文填写,不得以简体字或日、韩文汉字,表中文字应以墨色打字或印刷。
四、本表中方格□填表人自行选用,若有方格□所述内容,请于方格□内为标记。
五、本表※部分,填表人不必填写。
六、任何人得申请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请先填写申请案号及公开编号。
七、申请人应填写姓名或名称、ID、住居所或营业所、国籍;如为法人、机关、学校者,并应填写代表人姓名。
ID 栏,申请人
(如为本国自然人者,填写其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如为本国公司、财团法人、机关、学校者,填写其统一编号(扣缴编号)。
(如为外国人者,由本局统一编给识别码。
八、申请人为多数时,请自行编号依序填写,如未委任代理人或委托代收人,请指定其中一人为应受送达人,如未指定者,以第一顺序申请人为应受送达人。
九、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请填写代理人姓名等数据,并签名或盖章。证书字号字段,请代理人就所具备专利代理资格择一填写,例如专利师证书字号、专利代理人证书字号或律师证书字号。代理人多数时,请自行编号依序填写(不得超过3人)。本案如有委任文件代收人者,得以本栏依实际情事修改填写。
十、申请人应按实际附送书件,于方格□内为正确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