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定前(商标、团体商标、证明标章)分割申请

一、应向谁提出申请?
商标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而商标业务系由经济部指定其所属的智慧财产局(简称智慧局)专责,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TIPO

二、 申请书:
委由本所,本所将派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或自行上网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免费直接下载申请表格使用。

三、申请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商标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大陆地区(含香港及澳门)自然人者,应附身分证明文件;为大陆地区(含香港及澳门)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照;前述证明文件为原本者毋庸验证,若为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具结其与原本无异;但文件真伪有疑义时,则须检附原本或经行政院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四、代理人委任书: 
如设有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书一份;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代理人办理之。如系外文者应检送中文译本。委任书正本已提交商标专责机关者;其后于该委任范围内之个别程序应检附之委任书,得以复印件代之;但商标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检附委任关系存续之证明文件。复印件提出时应声明与正本无异及正本所附之案号。

五、分割申请书副本:例如分割为二件者,则检送副本二份;如分割为三件者,则检送副本三份,依此类推。

六、分割后之商标/团体商标/证明标章注册申请书正本及其相关文件:例如分割为二件者,应按分割后之商品/服务,分别检送商标注册申请书正本及相关文件各一份,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