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概念

著作权是智慧财产权的一种,所谓「智慧财产权」乃是指人类精神活动的成果而能产生财产上价值的,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就以法律创设的一种权利,依著作权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著作权正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人的权利。

著作权之种类

著作权所称著作,例示如下︰

一、语文著作。

二、音乐著作。

三、戏剧、舞蹈著作。

四、美术著作。

五、摄影著作。

六、图形著作。

七、视听著作。

八、录音著作。

九、建筑著作。

一○、计算机程序著作。

著作财产权之种类

一、 著作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著作之权利。

二、 表演人专有以录音、录像或摄影重制其表演之权利。

三、 著作人专有公开口述其语文著作之权利。

四、 著作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播送其著作之权利。表演人就其经重制或公开播送后之表演,再公开播送者,不适用前项规定。

五、 著作人专有公开上映其视听著作之权利。

六、 著作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演出其语文、音乐或戏剧、舞蹈著作之权利。表演人专有以扩音器或其它器材公开演出其表演之权利。但将表演重制后或公开播送后再以扩音器或其它器材公开演出者,不在此限。录音著作经公开演出者,著作人得请求公开演出之人支付使用报酬。

七、 著作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传输其著作之权利。表演人就其经重制于录音著作之表演,专有公开传输之权利。

八、 著作人专有公开展示其未发行之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之权利。

九、 著作人专有将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编辑成编辑著作之权利。但表演不适用之。

十、 著作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专有以移转所有权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权利。表演人就其经重制于录音著作之表演,专有以移转所有权之方式散布之权利。

十一、 著作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出租其著作之权利。表演人就其经重制于录音著作之表演,专有出租之权利。

著作权之年限

一、 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

二、 著作财产权,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1)著作于著作人死亡后四十年至五十年间首次公开发表者,著作财产权之期间,自公开发表时起存续十年。

(2)共同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存续至最后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后五十年。

(3)别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存续至著作公开发表后五十年。但可证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财产权消灭。

(4)法人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财产权存续至其著作公开发表后五十年。但著作在创作完成时起算五十年内未公开发表者,其著作财产权存续至创作完成时起五十年。